铁腕治霾!市生态环境局曝光“非道”违规行为
案件二:杨某才所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执行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0年9月22日,成都市大邑生态环境局对成都市海龙纸业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检测时,发现杨某才所有的装载机排气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规定...
红星新闻网(记者 杨皓)2月23日报道 近年来成都市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深入推进“铁腕治霾”,减少移动源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加大了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近日,市生态环境局曝光了2起两起“非道”(非道路移动器械)违法行为,公示了一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
案件一:肖某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2020年9月17日,成都市大邑生态环境局对鹤翔大道222号鸿涪邑号在建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进行检测时,发现肖某所有和使用的挖掘机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处罚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本市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本市执行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31日依据《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肖某处以5000元罚款。
案件二:杨某才所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执行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0年9月22日,成都市大邑生态环境局对成都市海龙纸业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检测时,发现杨某才所有的装载机排气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
处罚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本市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本市执行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22日依据《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杨某才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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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