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李正国:兼顾区域和个体公平 动态控制碳排放配额和价格
红星新闻网(记者 李慧颖)3月6日报道 全国两会正在进行,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带来了一份关于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提案。
在他看来,碳排放权交易”是“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衍生出的一种交易体系,其核心旨在将排碳权作为一种稀缺的生产要素进行交易,提高排碳成本,从而达到碳减排的目的。2011年以来,我国在北京等七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举行开市。“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这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调控与市场治理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此外,《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也在2021年3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李正国表示其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未予厘清,限制了碳排放权的市场化发展:二是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未完全建立,制约了全国碳市场的协调发展;三是碳排放核查体系还不完善,不利于碳排放权交易体制的健康运行;四是碳排放配额的价格干预机制不健全,影响碳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五是对于碳泄露缺乏法律应对措施,妨害了碳市场的公平交易。”
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定义和属性是厘清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其中一方面。针对其他问题如何解决?李正国逐一给出了几点建议。
健全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机制。碳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应当兼顾区域和个体公平,对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历史碳排放水平双低的区域进行配额的倾斜性配置,完善排放信用机制和配额调整机制。
健全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制。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机构,并协同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主管部门、碳排放权交易所以及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进行一定管理。明晰各监管部门的权力范围、手段方式、注意义务等,避免过度监管挤压市场参与空间,导致碳交易市场的萎缩与衰退。
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核查体制。细化政府部门核查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核查机构进入与退出机制;完善碳核查行业标准与依据,夯实碳排放监测核算基础;统一核查和复查费用,保障核查透明性和公平性;组建碳核查行业协会,统筹完善核查监管体系。
健全碳排放配额的价格干预机制。政府可设定配额价格下限为碳减排企业和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激励,并通过固定价格机制、价格上下限机制、配额存储和借贷机制,以及配额的回购与投放机制等措施的协调运用,干预碳排放权价格,避免碳排放权价格的市场失当。
建立碳泄露应对机制。除了完善对碳泄漏行为的惩罚与追责机制外,防范碳泄漏的关键在于降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给排放主体带来的碳减排成本,包括自主减排成本以及从碳市场购买排放配额或信用的价格。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因地制宜地引入安全阀机制、早期减排信用机制、增值税减免以及碳泄漏补偿机制,降低企业进行碳泄漏行为的动因。
加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配套制度、衍生制度的衔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增强制度的落地性与活力性,需进一步统筹考量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制度、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节能证书交易制度、合同能源管理制度、用能权交易制度等外部配套制度的配套衔接关系;审慎探索碳排放权的金融价值,深入完善碳排放权质押、碳租赁等碳衍生品的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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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马兰